《机动车拍卖规程》
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提要: 本标准确定了机动车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
本标准确定了机动车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SB/Txxxx-xxxx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动车 motor vehic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所规定的车辆。
4 基本原则
机动车拍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 拍卖标的分类
机动车拍卖标的分为新机动车和二手机动车。
6 拍卖委托
6.1 委托人的身份确认
委托人应保证对于委托拍卖的机动车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应如实说明拍卖机动车的合法来源和瑕疵,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资料应真实有效。
6.2 拍卖标的的确认
对委托人委托拍卖机动车的型号、VIN识别代码与委托人提供的机动车证件进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6.3 委托合同的签订
6.3.1 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置该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6.3.2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填写整填委托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6.3.3 委托拍卖合同需要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6.4 委托合同的管理
拍卖人应建立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6.5 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
委托人应按约定于拍卖日2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的标的交付拍卖人。
7 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
7.1 查验
7.1.1 机动车证照
新机动车应包括国产车辆的《车辆检验合格证》;进口车辆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书》;罚没车辆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
二手机动车应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以及国家、地方各级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证件,如海关监管车辆需先由车辆所有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提供《解除海关监管证明》。
7.1.2 机动车车况
根据需要对拍卖标的的状况进行检查,记录并填写《委托拍卖车辆勘察表》(参见附录B)。
7.2 保管
自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之日起,拍卖人应承担拍卖标的的保管责任,机动车与相关证件应当分别保管。
8 拍卖的实施
8.1 拍卖目录的制作
根据拍卖标的查验结果,在制作拍卖目录时,应说明下述内容: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车牌号码或VIN车辆识别代号;
——初次登记日期或出厂日期;
——年检有效期;
——表显里程;
——使用性质;
——拍卖佣金;
——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8.2 拍卖公告的发布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在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展示时间和地点、拍卖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的联系方式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8.3 拍卖标的展示(参见附件B:《拍卖展示证》)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对拟拍卖的标的进行至少二日的公开展示。
每一辆展示的机动车都应附一张《拍卖展示证》(参见附录C),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拍卖人应委派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并熟悉机动车注册、过户、转出、转入等业务流程的人员到展示现场,向竞买人介绍情况、解答疑问。
8.4 竞买人资格审查、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参见附件D:《竞买登记表》)
8.4.1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时应填写《竞买登记表》(参见附录D),必要时可签署《竞买协议》(参见附录E)。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保留归档。
8.4.2 竞买人应交付拍卖保证金,拍卖人应出具拍卖保证金收据。
8.4.3 竞买人凭盖章确认的保证金收据领取参加拍卖的竞买号牌,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竞价的唯一凭证。
8.5 拍卖会现场的管理
8.5.1 拍卖会准备
拍卖人应合理安排机动车拍卖会的会场;落实拍卖会的拍卖师、记录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安排拍卖会现场需要使用的音响、投影等设备。拍卖人也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
8.5.2 拍卖主持
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应按拍卖目录中的拍卖标的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该标的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该标的前予以说明。
8.5.3 拍卖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竞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8.5.4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竞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拍卖成交确认书》(参见附件F)。
8.6 拍卖会记录
拍卖师和记录人员应做好拍卖会的拍卖笔录,主要包括:拍卖标的、起拍价、竞价幅度、成交价、买受人号牌等基本信息。
9 拍卖结算和拍卖标的的交付
9.1 买受人结算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以拍卖成交确认书、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结算。买受人应出具拍卖标的的成交凭证和提取凭证。
9.2 委托人结算
拍卖人收到买受人价款后也应按委托拍卖合同规定,及时与委托方结算,并应出具结算凭证。
9.3 拍卖标的的交付
9.3.1 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
买受人将全部应付款项结清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拍卖人应协助买受人办理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等手续;也可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或转移登记等手续。拍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的全部证照。
9.3.2 拍卖标的的交付
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在《机动车辆交接表》(参见附录G)上签字确认。买受人委托他人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的提取凭证。拍卖人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9.4 拍卖标的的退还
拍卖标的未能上拍或者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和委托拍卖合同,领取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的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的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
10 拍卖档案
10.1 档案资料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机动车相关的资料、证照复印件等,拍卖标的的保管、保险、交付等事项的有关资料;
——拍卖公告,包括刊登公告媒体的刊登证明;
——拍卖标的的资料,包括拍卖目录、与拍卖标的相关的照片、文字资料,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竞买登记文件,包括竞买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竞买人登记的其他相关信息;
——拍卖规则、特别规定、注意事项、重要声明等;
——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等;
——机动车原证照和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之后的证照复印件;
——拍卖标的的接受和提取凭证、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关拍卖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10.2 档案资料的管理
拍卖人可自行选择档案的管理方式。管理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拍卖会为单元整理存档、以资料内容为单元分类存档、以时间顺序来整理存档。
10.3 档案的保管期限
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应少于五年。
11 争议的解决途径
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解决途径:
——各方协商和解;
——申请拍卖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调解;
——和解、调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各方达成协议,向各级国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